食品衛生廣告管理 -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食品廣告管理相關法規說明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7.05.29.
內容
食品廣告相關法規
違規廣告認定與處辦原則
判定違規情節 (1) 一行為一罰
判定違規情節 (2) 詞句認定表
違規廣告案例研討
何謂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食品廣告相關法規
食品廣告之禁止事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19-1)
食品:
醫療效能 (19-2)
食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 19-3 )
食品衛生管理法
傳播業者對於食品廣告之責任
應將委託刊播者資料保存 六 個月。 (19- 4 )
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9- 4 )
不得 繼續刊播 違規廣告 (32-4)
食品衛生管理法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刊播違規廣告之行為人
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宣稱醫療效能
四 萬至 二十 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不實
誇張
易生誤解
罰 則 違 規 情 節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傳播業者
由新聞主管機關處 十二 萬至 六十 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繼續刊播違規廣告
六 萬至 三十 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依規定保存委託者資料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罰 則 違 規 情 節
健康食品管理法
立法宗旨:
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
什麼是健康食品?
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有該功效之食品
其製造或輸入須先行申請查驗取得許可證
95.5.17. 修正公布
食品廣告之禁止事項
一般食品:
食品非依本法規定,
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 (6-1)
食品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
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
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 (6-2)
健康食品:
虛偽不實 、 誇張 (14-1)
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 (14-1)
醫療效能 (14-2)
健康食品管理法
宣稱為健康食品
宣稱保健功效
調節血脂
胃腸功能改善
改善骨質疏鬆
調整免疫
調節血糖
護肝
牙齒保健
延緩衰老
抗疲勞
促進鐵吸收
調節血壓
不易形成體脂肪
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傳播業者對於食品廣告之責任
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15-1)
應將委託刊播者資料保存六個月 (15-2)
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2)
違規廣告應自收文次日起停止刊播 (24-3)
健康食品管理法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 刊播違規廣告之行為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食品:
廣告為健康食品
應按次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應廢止許可證
經依前述規定處分一年內再次違反者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健康食品:
虛偽不實誇張
超過許可範圍
四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健康食品:
宣稱療效
罰 則 違 規 情 節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 傳播業者
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應按次連續處罰
傳播業者未依規定保存委託者資料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十二萬至六十萬元罰鍰
應按次連續處罰
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傳播業者繼續刊播違規廣告
罰 則 違 規 情 節
違規廣告認定與處辦原則
違規廣告案件來源 衛生局監錄 衛生署監錄 NCC 監錄 公平會監錄 其他單位檢舉 民眾 檢舉
廣告行為之構成 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
判定產品屬性
食品?
西藥?
中藥?
食品
食品查詢路徑
衛生署網站首頁 / 食品衛生處 / 業務資訊
西藥
西藥查詢路徑
衛生署網站首頁 / 查詢系統連結 / 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
中藥
中藥查詢路徑
中醫藥資訊網首頁 / 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
中醫藥資訊網首頁 / 醫藥知識區 / 認識中藥
判定違規情節 (1) 一行為一罰
一行為一罰之認定原則
以每則違規廣告為一行為
一行為處一罰
廣告之管理,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係以廣告為主體作規範,並非就食品本身作規範。
一行為之認定 以一處廣告為認定標準 看板、廣告牌 以同一網址、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網路 以不同車輛(車牌號碼)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車輛 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一則 ( 同一版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頻道之不同時段播出,視為一行為 ) 電視、電台、電影、幻燈片 依查處事實認定 海報、傳單 以廣告出刊為認定標準,不同縣市版分別認定 ( 同一版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報紙刊登,視為一行為 ) 報紙、刊物 認定標準 媒體種類
判定違規情節 (2) 詞句認定表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82.4.29. 公布 88.7.31. 第一次修正 94.3.31. 第二次修正
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違規食品廣告之認定,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 、符號等,作綜合研判。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1-1)
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一、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二、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治療近視、利尿、壯陽、清血、降血壓 例:解肝毒、降肝脂 例:降肝火 、防止口臭、消腫止痛、解毒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1-2)
四、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五、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補腎、健脾、清火、清肺、養肝、活血 例: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2-1)
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 涉及生理功能者
二、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三、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例:豐胸、 減肥、 塑身、 增高、美白、防止老化 例:增強抵抗力、補腦、增強記憶力、解酒、排毒素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2-2)
四、 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自 94 年 4 月 1 日 起,食品廣告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得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例:經衛署字第 oooooooooo 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3)
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
一、 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二、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未涉及療效及誇大例句之引用,應在合法範圍內反映食品特性。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3-1)
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3-2)
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引用原則:
1. 產品所含營養素含量足以達到該生理功能
2. 宣稱不可超出例句範圍
其他參考資料
路徑: 食品資訊網首頁 / 法規資料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解釋
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
其他不當宣稱
絕無副作用、安全有效
不含西藥
不含威而剛、犀利士
違反食品營養原則之宣稱
違規廣告案例研討
常見食品廣告違規內容 壯陽 豐胸 增高 瘦身 抗癌 排毒 保肝 增強 免疫力 防止 老化
涉及不實
常見案例:
專利字號、獎狀獎牌
所含維生素 C 是檸檬的 100 倍
含有 100 種微量元素
奈米規格
業者提不出相關佐證資料則涉及不實
比較廣告
食品廣告中如以「比較廣告」方式強調其產品特性,應將互相比較之對象確實完整列示,否則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核屬違法。
5 倍鈣質、 10 倍吸收、粉徑最細、
更多 DHA…
案例
註冊商標
食品之商標名稱視同食品標示或廣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藥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稱,否則核屬違法。
案例 「享瘦」茶、「 24 腰 」小麥草、「醫敏」草本膠囊…
註記「僅供內部教育訓練用」 產品宣傳單張如能達到對大眾宣傳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 不論其是否註記「僅供醫療專業人員參考」、「僅供內部人員訓練用」,只要內容涉及違規,即屬違法。
引述研究報導內容 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只要內容涉及違規,即屬違法。
網站連結 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只要內容涉及違規,即屬違法。
標示 ? 廣告 ? 產品外盒標示拍攝後放置於廣告上,其標示內容視為整體廣告之一部份。
衛署食字號
自 94 年 4 月 1 日 起,食品廣告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得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
常見詞句疑義
窈窕
油切
流糖
幫助消化
體內環保
輕體
糖切
代餐
健胃整腸
體重管理
http://www.doh.gov.tw
http://food.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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