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請勞保失能金額 【預覽畫面】

101.04.02 ─ 再次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時,給付金額怎麼計算?

Q:李小姐幾年前曾因腦中風領取失能給付,去年6月二度中風後一直昏迷,已成植物人,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另王先生也曾因口腔癌領取失能給付,今年2月因身體不適就醫,經檢查後確定為胰臟癌,隨即住院接受全胰臟切除手術。李小姐與王先生再次申請失能給付時,分別可領多少?以前領的會不會被扣除?
 
A:勞保被保險人曾因傷病領取失能給付,於加保有效期間再因傷病致身體的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應按加重後的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扣除前已領取的失能給付日數後發給。但領取日數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普通傷病為1,200日,職業傷病為1,800日)。
 
 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者,按加重後的給付日數扣除已領日數發給
 
勞保被保險人曾因傷病領取失能給付,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者,應按失能程度加重後的給付日數,扣除前已領取的失能給付日數後發給。
 假設李小姐前因腦中風已領取第7等級440日29萬元失能給付,現因二度中風成植物人再次申請失能給付時,失能程度已達第1等級,又再次中風治療後診斷永久失能的當月起前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1,800元,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應為1,200日,扣除之前已領的440日,所以李小姐可領取760日(1,200日-440日=760日)失能給付805,600元〔1,060元(31,800元÷30)×760= 805,600元〕;如選擇按月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則按月發給失能年金金額的80%,直到之前領的失能給付的半數14萬5,000元扣減完畢後,就可恢復全額領取。
 
 另因李小姐經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勞保局應依規定,從她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予以退保。不同部位失能者,按合併升等後的給付日數或給付日數合計額扣除已領日數後發給
 
勞保被保險人曾因傷病領取失能給付,再因傷病致不同部位失能者,應按合併升等後的給付日數,再扣除前已領的失能給付日數後發給。但是合併升等後的給付日數如超過各等級分別計算日數的合計額時,應按合計額,再扣除前已領的失能給付日數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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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王先生前因口腔癌已領取第7等級440日失能給付,這次因胰臟全切除再次申請,失能程度也是第7等級,應與前次第7等級合併升等,給付標準為第5等級640日,扣除之前已領的440日,所以王先生可領取200日(640日-440日=200日),如胰臟全切除診斷永久失能的當月起前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2,000元,則得領取失能給付213,340元〔1,066.7元(32,000元÷30)×200= 213,340元〕。
 
 
 
但是如果王先生前因口腔癌領取的失能給付是第13等級60日,本次胰臟全切除符合第7等級440日,如合併升等,給付標準應為第6等級540日,但已超過第13等級60日及第7等級440日的合計額500日,應按合計額500日給付,扣除已領60日後發給440日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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