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傷病給付期間 勞、就保免自負額
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果在住院醫療或請領傷病給付期間,沒有領任何薪資,或原有收入喪失,可以免繳勞保及就保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勞保局會直接從投保單位繳交保費總數中扣除,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無須提出申請。
根據勞保條例第18條、就業保險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費,且免繳保費期間的投保年資,仍予承認,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個人負擔的勞保及就保保險費都可以免繳,但投保年資照計。不過,如果被保險人在此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薪資,或原有收入未完全喪失,就不能免繳保費。
勞保局舉例,很多勞工生病住院是請病假,根據勞基法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超過30日部分是扣半薪,因此勞工請領傷病給付期間,因為還領半薪,就不符合上述「未能領取薪資」資格,無法享有免繳部分負擔的勞、就保費。但若勞工是請事假,而公司也規定事假扣全薪,則勞工等於未能領取薪資,就可符合相關減免部分負擔保費規定,當事人不須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主動比對資料免計保費。勞保局表示,勞保局每月都會依據已核付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的資料,比對被保險人在傷病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免計其住院或請領給付期間個人負擔部分保費,直接在投保單位保費總數中扣除,因此投保單位或被保險都無須提出申請。不過,如果被保險人住院醫療天數在3日以下(包含3日),不符傷病給付規定,被保險人若符合減免保費規定,就必須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及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該期間個人負擔保費的核退事宜。
勞保局說,由於減免保費直接從投保單位繳交保費扣除,有時被保險人本人並不知道,或雇主未減扣被保險人保費,常發生有人向勞保局查詢情事,因此特別再次提醒被保險人注意。勞保局表示,由於免繳的保費必須在被保險人所申請的傷病給付核付後才能核算,和被保險住院期間有時間的落差,勞保被保險人若有免計保費情形,相關資料會列在「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隨同保費繳款單一併寄發,請投保單位確實核對,並退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特別留意。至於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如有溢繳保費給工會,也可洽所屬職業工會辦理退費。 【2010/07/23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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