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宗旨: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
改善會員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2段166號4樓。
會址非經會員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
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加連繫。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勞保之申報。
三、勞工教育之舉辦。
四、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八、勞資爭議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保險之代理人、經紀人、業務員及招攬、
代辦等保險本業工作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具入會資格之勞工入會或會員自請出會時,應填寫申請書,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即取得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理事長審核入、出會申請准駁名單應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 八 條 會員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令
得享之利及福利。
第 九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
第 十 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八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開本會組織區域、轉業或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
本會一切事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
日常會務。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失職時,經各該選舉
權責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停權或解任,
即應於14日內召開各該權責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議決,惟解任處分非
經各該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如召集之會議
流會或提案遭否決時,於任期內不得對同一人以同一理由再提案
停權或解任。
前項停權處分係停止其一定期間行使理事、監事、理事長之職權;
議決理事長停權處分時,應一併議決其停權期間代理人選,該代理
人選須分別具理事、監事身分。
理事長出缺時,理事會應於出缺之日起十四日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補 選之,如理事長所餘任期未達一年,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組織發展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福利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與本會具勞雇關係之會務人員,其勞動條件由理事會訂定,
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第 十九 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或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組小組長由理事會
推派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追認)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五、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定期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
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送達會員。
臨時會員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
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
三日前送達會員。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六條 定期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
當日之七日前送達理、監事。
臨時理事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
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
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送達監事,監事並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
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但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財 務
第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人
每月新台幣150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併勞、健保費同時繳納。
本會會員欠繳經常會費、勞、健保費,經電話催繳後仍未繳納者,
得請理事會議決予以除名退會,並當日申報退保,即喪失會員應享
一切權利及勞保現金給付及醫療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每三個月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
編製會計月報表
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決)算,
應提會員大會議決;另年度財產狀況應提會員大會報告。
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
財產狀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依工會法相關規定處理,並辦理
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序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
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