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 [X]
[ 2021/2/2 上午 10:13:38 ]
衡平業務員受處分之衍生效果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源編輯室/ 2021-0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益,並配合民法順應國際立法趨勢規劃將調降成年年齡,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金管會指出,鑒於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8款規定,針對保險業務員違反同規則第19條規定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其於停止招攬期間或撤銷登錄未逾三年,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之招攬,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新修第7條第8款規定,將受停止招攬處分之效果修正為限於同類保險業務,併刪除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之規定。又配合民法將調降成年年齡,新修第5條第1項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 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考量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商品銷售工作,其操守及專業攸關大眾權益,倘其參加資格測驗時有重大違規、舞弊情事,其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增訂新修第11條之1規定,倘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由現行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且為避免有過度影響業務員權利情形,並考量採計區間之合理性,新修第19條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刪除撤銷登錄之處分;及以最近五年為停止招攬累計達二年應撤銷登錄之採計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