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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仍可參加勞保並享有保障 [E] [X]
[ 2021/2/2 上午 10:04:58 ]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仍可參加勞保並享有保障
法源編輯室/ 2021-01-18                                                            
勞動部日前表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以確保老年及相關給付權益。

勞動部指出,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得透過勞工團體、原投保單位或勞保局繼續加保。已續保者得請領同一職災傷病各項給付,以保障其遭遇職災後之生活,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限制。又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5日勞保3字第0970140023號令,其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有再受僱又離職退保情形,仍得以勞工團體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為投保單位,並以原職業災害離職退保時之投保薪資,繼續參加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

勞動部說明,職災勞工於退保二年內於其他投單位加保又退保者,或辦理續保後,於其他投保單位再加保又退保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31日勞保3字第0910023216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7日勞保3字第0960033074號函,如未逾原單位離職退保二年,准以原職災勞工身份辦理續保,且不以一次為限。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其於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應於五年內辦理續保。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勞工因雇主為規避勞工保險相關責任,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將其轉由職業工會加保,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因任職單位終止勞動契約並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31日勞保3字第1000140181號函,因之而生不利益自難由勞工承擔,其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