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民年金法 [E] [X] | [
2019/11/30 下午 05:3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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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8 會期第 11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為準) 第 18-1 條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 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 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 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 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