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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消滅可免併入遺產課稅嗎 [E] [X]
[ 2019/11/30 下午 05:07:20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就可免併入遺產課稅嗎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如有多次贈與行為,要將各次贈與總額合併申報嗎

與人同一年度有多次贈與行為,要將各次贈與總額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贈與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即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分別於3月、6月、9月間贈與子女各80萬元,因甲君為贈與人,107年度於9月間第3次贈與時,累計贈與金額2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萬元,應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