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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法行使罷工權 雇主不得有解僱等不利待遇 [E] [X]
[ 2019/3/3 下午 03:17:12 ]
勞工依法行使罷工權 雇主不得有解僱等不利待遇
法源編輯室/ 2019-02-11                           
勞動部前(九)日表示,勞工為爭取權益採取罷工手段,是其能運用的最後選擇,希望社會給予正面看待。同時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對行使罷工權勞工有解僱、降職、減薪等不當對待。

勞動部指出,航空公司提供住外站住宿、交通費及相關福利事項給付,主要是利於空勤組員休息並為執勤做準備,若空勤組員罷工,並未執勤,雇主不提供外站住宿與交通,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不涉及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至於外界所關心之「罷工預告」制度,在確保正當行使罷工權及兼顧公共利益等原則下,曾於民國一百零六、一百零七年,邀集勞雇團體、消費者團體與政府部門,聽取其對罷工預告制度之建議,但因會中勞、資雙方認知差距大,未獲共識,勞動部將再努力整合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