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 [E] [X] | [
2017/12/2 下午 01:48: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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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
按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效力,不必相對人同意
裁判字號: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 案由摘要: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8 、447、449 條(106.06.14)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24、30、53、54、55 條(105.12.2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24 條(90.10.31)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105.11.16) 要 旨:按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自請退休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可 終止,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 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同意。 請領兒童扶養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發放至兒童滿三歲當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