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單 死亡保險給付應課遺產稅 [E] [X] | [
2017/10/31 下午 10:44: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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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經許可外國保單 死亡保險給付應課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十八)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明定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說明,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雖然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必須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而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的說明,因為該保單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因此也沒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此部分的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