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E] [X] | [
2016/4/29 下午 10:5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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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請求之日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如僅不斷請求,卻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 2016-04-26 [ 評論數 0 篇] 裁判字號:105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8、129、130、144、148 條(99.05.26)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104.07.01)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5、16、18 條(89.12.13) 保險法 第 46、65、105、135 條(99.12.08)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21 條(100.06.29) 要 旨: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而 所謂請求權得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此外,時效 因請求而中斷者,請求權人若欲保持中斷之效力,應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 訴。如僅繼續不斷的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 ,即無由保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