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E] [X]
[ 2016/4/29 下午 10:52:41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請求之日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如僅不斷請求,卻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
2016-04-26 [ 評論數 0 篇]
裁判字號:105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8、129、130、144、148 條(99.05.26)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104.07.01)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5、16、18 條(89.12.13)
          保險法 第 46、65、105、135 條(99.12.08)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21 條(100.06.29)
要  旨: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而
          所謂請求權得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此外,時效
          因請求而中斷者,請求權人若欲保持中斷之效力,應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
          訴。如僅繼續不斷的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
          ,即無由保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