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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E] [X]
[ 2015/12/25 下午 04:46:38 ]


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法源編輯室/ 2015-12-22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共十九條條文,核心重點為:具完全行為能力意願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且為利施行順遂,特別規定其施行日為公布三年後。
衛福部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五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方法。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以示周延。
衛福部說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重點,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核章證明,再經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註記於健保卡,才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又為健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將訂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資格、諮商團隊條件等事項辦法,以確保「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品質。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無罰則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另一大特色,目的是提供病人可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機會。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不確定變數,如以處罰強制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依照法律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本法推動。

相 關 資 料
◾醫師法 第 21,43 條
◾醫療法 第 60,63,64,81 條
◾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上字第 3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醫上更(一)字第 4 號 民事判決
◾死亡協助與刑事責任
◾論長期昏迷且意願未明者之死亡協助-兼釋疑「死亡協助」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