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可參加社會保險 [E] [X] | [
2015/5/1 下午 11:1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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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任職未滿 6 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亦可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4字第1030027933號函釋,受僱者未於同雇主任職滿一年,縱事業單位同意育嬰留職停薪,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同法條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故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前提下,亦放寬解釋,允任職未滿六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