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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可參加社會保險 [E] [X]
[ 2015/5/1 下午 11:19:50 ]

受僱者任職未滿 6 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亦可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部日前表示,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六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勞動部指出,有鑑於實務上有雇主願意以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是類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仍有疑義。

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4字第1030027933號函釋,受僱者未於同雇主任職滿一年,縱事業單位同意育嬰留職停薪,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同法條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故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前提下,亦放寬解釋,允任職未滿六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