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女兒乙君,因屬財產移轉,該局乃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甲君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
(1)健保費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
(2)其他保險費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各類人身保險及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列入試算並採用最有利的方式報稅;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