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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 [X]
[ 2015/1/26 下午 09:32:26 ]

勞工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工債權保障更周延。
 發佈日期:104-01-20立法院於今(20)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
,並擴大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本次修法是立法院朝野政黨的委員、勞工團體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推動,始得以順利完成勞動基準法之修正,進一步保障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權益,減少勞資爭議,預計將有670萬名勞工受惠。

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序: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適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高至萬分之15。
三、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四、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五、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從原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六、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主管機關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七、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8條第1項,有關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本法,後續訂定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之行政作業、每年查核事業單位落實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建置金融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機制及宣導等配套措施,將積極儘速辦理,以使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保障更周延。業務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工債權保障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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