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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變更應親自辦理 [E] [X]
[ 2015/1/7 下午 11:40:42 ]
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應親自辦理 以免引發爭議增加道德風險
法源編輯室/ 2014-12-08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壽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等,應確認要保人確實有申請。

金管會指出,日前有保戶申訴業務員先請其於空白申請文件簽名,事後業務員再代為填寫其他相關申請內容,向保險公司辦理契約變更或保險單借款;另外也有保戶申訴因將保單、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他人,因此發生他人趁機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解約的情事。然而保險契約當事人都沒有辦理保險單借款或契約變更的意思,或同意委由該他人代為辦理,僅因未確認當事人是否確實有申請,導致引發相關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強化人身保險業辦理保全作業的內部控制,除了已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要求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印鑑外,再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要求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的變更等保全項目,應訂定更嚴謹的風險控管機制,以確認要保人確有申請。

金管會最後表示,對於所投保的壽險如擬變更契約內容,應仔細審閱、親自填寫相關文件並簽名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而購買人身保險商品後,應親自保管保單、印鑑及存摺等物品,如須辦理保險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等契約變更事項,應親自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業也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訂定控制作業的處理程序,以避免爭議的產生,除了保障保戶權益外,也可維持保險業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