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有薪生理假、產檢假陪產假 [E] [X] | [
2015/1/12 下午 07:3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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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增訂有薪生理假、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等,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聯絡電話:02-8995-6866 受僱人可請有薪產檢假 5 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三讀修正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對此表達支持,並表示此次措施的修正,將可鼓勵生育、打造友善懷孕婦女與其配偶的職場環境,除可增加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外,更可兼顧夫妻雙方照顧年幼子女的需求。
勞動部指出,為顧及懷孕婦女產前檢查的需求,參考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的措施,增加懷孕婦女可請有薪產檢假五日。又考量婦女分娩前後身心極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而修改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關於陪產假的規定,將原本配偶可請三日有薪陪產假延長至五日。此外,女性如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參照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每個月得請生理假一天,若請假天數超過三天,則超過部分應計入病假計算,但此次修正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雇主均應發給半薪。 勞動部說明,部分受僱人可能因剛進入或剛轉換職場,其同一事業工作年資較短,或因派遣勞工的工作年資不容易累積,難以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所以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的一年修正放寬至六個月,若受僱人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個子女滿三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外,為了協助促進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須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人,在共同生活的期間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最後強調,如果雇主的員工達二百五十個人以上,則應提供哺(集)乳室,以完善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而雇主應立即自行檢視內部的管理規定,若雇主如違反這些措施,勞工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雇主若因員工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或繼續違反性別歧視禁止等措施,未來也將加重其罰緩數額,從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項的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以有效導正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