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增有薪生理假、產檢假陪產假 [E] [X]
[ 2015/1/12 下午 07:35:21 ]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增訂有薪生理假、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等,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1-21立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五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勞動部指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預估產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4萬餘人、陪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7萬餘人,至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後,每年受惠人數約2萬5千餘人。勞動部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即自行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聯絡電話:02-8995-6866



受僱人可請有薪產檢假 5 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三讀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14-11-24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對此表達支持,並表示此次措施的修正,將可鼓勵生育、打造友善懷孕婦女與其配偶的職場環境,除可增加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外,更可兼顧夫妻雙方照顧年幼子女的需求。

勞動部指出,為顧及懷孕婦女產前檢查的需求,參考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的措施,增加懷孕婦女可請有薪產檢假五日。又考量婦女分娩前後身心極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而修改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關於陪產假的規定,將原本配偶可請三日有薪陪產假延長至五日。此外,女性如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參照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每個月得請生理假一天,若請假天數超過三天,則超過部分應計入病假計算,但此次修正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雇主均應發給半薪。

勞動部說明,部分受僱人可能因剛進入或剛轉換職場,其同一事業工作年資較短,或因派遣勞工的工作年資不容易累積,難以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所以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的一年修正放寬至六個月,若受僱人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個子女滿三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外,為了協助促進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須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人,在共同生活的期間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最後強調,如果雇主的員工達二百五十個人以上,則應提供哺(集)乳室,以完善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而雇主應立即自行檢視內部的管理規定,若雇主如違反這些措施,勞工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雇主若因員工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或繼續違反性別歧視禁止等措施,未來也將加重其罰緩數額,從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項的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以有效導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