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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更有保障明定標準 [E] [X]
[ 2014/10/8 下午 10:47:03 ]

產假工資更有保障,勞動部明定給付標準,最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0-07勞動部於本日(10月7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產假工資雇主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前開規定之「工資照給」,原要求雇主應依產假前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工資,這樣的見解,在以固定工資為常態的情形下,並無太多爭議。但近年來,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之情形日趨增加。雇主或有主張女工產假期間因未有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而不發給浮動工資,僅給予本(底)薪,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勞動部因而主動檢討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本次解釋特別明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應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惟有鑑於女工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可能連帶影響其工作績效及表現,該解釋令並明定,如果雇主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部最後提醒,該解釋令自本日(103)年10月7日起生效,現在處於產假期間之勞工自即日起產假工資應依該解釋令計給。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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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給薪 須高於平均工

10萬人受惠 不溯既往 挨轟「做一半」         

   勞動部昨發布解釋令,明訂產假薪資須從優計算。

【許麗珍╱台北報導】女性勞工生產可請五十六天有薪產假,因現行法令未明訂薪資計算方式,加上不少人因產前請假、獎金變少致產假薪資縮水,勞動部因此發布解釋令,明訂昨起請產假勞工,產假薪資不得低於平均工資,以月薪原為四萬元、但產前月薪降為三萬元的勞工為例,產假薪資可多出一萬四千元。新制不溯既往,昨天之前請產假的勞工產假薪資仍用舊制,勞團痛批:「勞動部沒氣度、好事做一半。」


依《勞基法》,女性勞工生產可請五十六天產假,工資照給,但現行法令未明訂計算方式,實務上都由勞資雙方約定金額,或依勞工產前一個月的薪資除以三十天,算出每日平均薪資,再乘以產假天數。
勞動部昨解釋,未來上述算法如低於平均工資所算出金額,需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平均工資是以勞工產前六個月總薪資,除以總天數所算出。

擇優發給否則受罰

以原本底薪加獎金收入有四萬元的勞工為例,如於十一月一日生產並請產假,且她十月份因獎金收入減少月薪僅剩三萬元,依舊制她平均日薪是三萬元除以三十天為一千元,產假薪資可有五萬六千元;但依新制,她前六個月、即五到十月共二十三萬元薪資,除以五到十月總天數一百八十四天後,平均日工資有一千兩百五十元,產假薪資將有七萬元;僱主須兩者擇優發給,因此要給七萬元,違者可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這是因近年發現,採獎金制的女性勞工因身體不適、產檢等因素在產前常請假或工作效率受影響,導致前一個月業績差、獎金與薪資縮水,連帶影響產假薪資計算,決定發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