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遺產稅扣除額全面調升 [E] [X] | [
2014/5/17 下午 11:4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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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遺產稅六大扣除額全面調升,但不包括免稅額嗎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次年起扣免額即應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公告調整103年度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表: 遺產稅扣除額調整情況(單位:萬元) 項目 103年可扣除金額/102年可扣除金額/調增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後,因搭配免稅額1,200萬元,原本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916萬元(102年為1,846萬元)者,無需繳納遺產稅。惟於10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始可按新扣除額核課,103年1月1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就視為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付價款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給其妹B君,因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分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5,000,000元及課徵贈與稅280,000元。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