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婚嫁時贈與不計入贈與課稅嗎 [E] [X]
[ 2014/4/20 下午 11:22:51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下之財產,就不計入贈與課稅嗎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農曆七月過後到過年前,是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申報及相關法令規定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對法條中所稱「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究竟是指父母合計贈與100萬元抑或分別贈與100萬元,有所疑義。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另「婚嫁時」之期間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640萬元,這筆為數不小金額,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如於年底舉行婚禮,隔年一月辦理結婚登記,為什麼勿列報結婚年度配偶免稅額

年底舉行婚禮,隔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切勿列報結婚年度配偶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2年12月25日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3年1月4日為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呢?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雖於102年底舉行婚禮,惟其婚姻係於103年1月4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捐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