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國勞保年金不得扣押 [E] [X]
[ 2015/6/22 上午 08:03:56 ]

勞工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得指定帳戶,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發佈日期:104-06-15立法院於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勞動部表示,修法前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僅明定勞工請領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動基準法》則無明文。實務上有勞工領取之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個人財務問題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形,影響勞工退休後之經濟生活。本次修正案通過施行後,不論適用舊制退休金或新制月退休金之勞工,即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雇主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或勞工保險局撥付之月退休金,使勞工退休後生活,得到更周延的保障。


設立勞、國保年金專戶,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年金專戶不得扣押,老年生活更安心。保局發佈日期:2014-02-25
自103年1月10日起,原來勞、國保年金請領人帳戶如有遭銀行扣押給付款項的情形,而選擇領取支票者,請領人可持該局開立之證明至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年金款項不再有遭銀行扣押之風險,未來之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而開立專戶最大的好處是,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此外,和一般帳戶相同,專戶內的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且存款期間也會計算利息。
截至102年底前申請勞保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5千餘人,申請國民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4千餘人。針對目前以支票領取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給付的民眾,勞保局將在2月底寄發支票時,一併寄送開立專戶通知函及專戶開立注意事項。民眾可以持該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直接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未來勞、國保年金給付就可以按月匯入專戶。

修正國民年金法條文   發布日期103-01-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第 55 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院三讀 國勞保年金不得扣押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中廣新聞網)2013-12-24

    弱勢的債務人未來將不用再擔心用來養老的勞保及國民年金,被債權人先扣走。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及「國民年金法」,明定勞保及國保保險專戶年金,不得做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估計有近2萬民眾可以因此受惠。(程平報導)
吳育昇說,他接獲民眾陳情,由於自己有債務,因此用來養老的老保年金都會先被扣押,但這樣已經違法社會救助精神,因此他才會提出修法,並且在24立法院院會中完成三讀,讓勞保及國保保險專戶年金,不得做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吳育昇說,欠債當然要還,但基本的保命錢還要給予保障。
吳育昇說,這樣的作法才是全面回歸社會救助體系,因為現在有這樣困境的民眾不但逼近2萬人,每月更以100人的速度快速增加,因此現在在社會救助津貼之外,將勞保、國保也納入規範,才能給弱勢民眾更妥適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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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03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案申請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修正保險法條文 發布日期 103-01-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第 22 條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