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之受益人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嗎 文 / 站務19【台灣法律網】
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之受益人應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個案案件時,發現該被選案人即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查其存款流向係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之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受益人為其已成年子女),並非屬重病期間投保,且無規避遺產稅情事,而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受益人不知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說,依上揭審核案之死亡保險給付該申報戶全年合計數為新台幣一億元,超過三千萬元以上部分,即七千萬元需計入該受益人之基本所得,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除新台幣六百萬元後,適用20﹪基本稅率,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經輔導後該受益人補徵綜合所得稅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基本稅額。
國稅局又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被繼承人於95年1月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其基本所得,但如屬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死亡保險給付金額超過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保險之受益人依上揭規定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以避免漏報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