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投保金額22,800元 [E] [X] | [
2014/1/9 上午 08:3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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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76 號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 ,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102.10.03 健保財字第1020031690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申報投保金額之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保金額,按102年7月1日生效之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22,800元)起申報,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元起申報,業於102年10月3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在案,茲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專辦勞保 健保 勞保年金諮詢 大 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