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代替遺囑的遺產規劃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當一個人累積了財富之後,除了可以生前享受,如有剩餘,死後可以遺留後代,或遺贈與公益團體,造福人群。
要怎麼作,才是最好的安排?可以透過生前自由意願的「遺囑」表示,也可以透過保險的理財規劃。
話說回來,遺囑雖然是針對死後所剩之「遺產」所為,但如果針對遺產分配的意思,有涉及非遺產之事項之條件者,例如,「繼承人子女必須婚嫁,且應生兒育女二人,始得分配遺產」,此種遺囑內容,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仍為法之所許。
再如,「配偶須不再另婚嫁,否則應返還所分配之遺產」,此即有悖善良風俗之條件,應屬無效。
遺囑的方式,不論是「自書」「口授」「密封」「代筆」「公證」,均屬「書面要件」,僅以口頭方式向某人表示遺願,例如「口授」,若無「筆記」,又無「錄音」,且無「證人」,倘繼承人針對遺產有所爭訟,則遺囑的效力即難免受到法律效力的檢視。
某A君,自知遺產將來子女必爭,若以遺囑方式,雖不失為分配之方法,但若子女針對遺囑爭訟,此並非他所樂見。因此,A君在生前為自己買了幾份保險,受益人均為被繼承人,每一人保額均相同;A君仍自書遺囑一份(唯一不用證人的遺囑方式),載明了保險乙事,一則「保險給付將來可以免稅」,二則「保險的真正與否,有保險要保書為證,爭議較為不大」,這就是A君的遺產規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