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 疑義? [E] [X] | [
2013/9/29 下午 05:16:49 ] |
|
【新聞疑義1121】八里雙屍案,誰先死?或是同時死亡? 文 / 楊春吉(故鄉)【台灣法律網】 【疑義】 按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44條、第11條係分別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可見,夫妻同時死亡或先後死亡,實與由誰繼承?繼承多少?息息相關。如為先後死亡,而且係夫先死,那在夫死亡那一刻,因妻尚未死亡,則夫之遺產,妻除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自得為繼承人,嗣妻死亡,而妻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不健在,那妻從夫所繼承之遺產,除妻之兄弟姊妹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將由妻之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至於夫妻同時死亡(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夫妻間之遺產,就無相互繼承之問題,其各自遺產,除應繼承人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將由應繼承人依法繼承。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魏律師所言「陳氏夫婦死亡先後順序牽涉到遺產繼承,目前家屬未談這事,但未來一定得面對」,極為中肯。至於謝女是否真有悔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文自不得預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