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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 疑義? [E] [X]
[ 2013/9/29 下午 05:16:49 ]

【新聞疑義1121】八里雙屍案,誰先死?或是同時死亡?

                文 / 楊春吉(故鄉)【台灣法律網】
【新聞】 八里雙屍案昨開庭,謝依涵當庭在死者遺像前含淚道歉,說「願接受最嚴厲制裁」、「到地獄償罪」,家屬則斥「拒絕沒有誠意的道歉」,大罵謝女「污衊死者」;檢方再次強調,謝女預謀犯案,事後拿走死者張女皮包,應以強盜殺人論罪。謝女律師鄭凱鴻要求傳喚法務部赴菲17人調查小組之一的測謊專家林故廷及同事歐陽泰儒,證明謝女「人格特質」,法官未裁定。謝女昨首度在庭上道歉說:「無論是殺人罪或強盜殺人罪,我面臨的最高刑責都是死刑,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說出真相…。」謝女接著起身向家屬道歉,坐在旁聽席的張翠萍弟弟突然拿出兩死者遺像大喊「你敢看著他們,向他們道歉嗎?」謝女聲淚俱下鞠躬說「真的很抱歉,對不起」,家屬回稱「拒絕接受沒有誠意的道歉」。張女弟弟說,姊姊托夢說想「旁聽」才帶照片來。律師魏憶龍說,陳氏夫婦死亡先後順序牽涉到遺產繼承,目前家屬未談這事,但「未來一定得面對」;律師林振煌分析,兩死者膝下無子,若陳進福先往生,陳與前妻生的兩名兒子與張翠萍家屬各享三分之一繼承權,若相反,陳進福兩兒子二分之一,張女家屬另二分之一(自由時報102年5月21日報導:「願接受最嚴厲制裁」謝依涵向死者遺像道歉)。

【疑義】

按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44條、第11條係分別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可見,夫妻同時死亡或先後死亡,實與由誰繼承?繼承多少?息息相關。如為先後死亡,而且係夫先死,那在夫死亡那一刻,因妻尚未死亡,則夫之遺產,妻除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自得為繼承人,嗣妻死亡,而妻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不健在,那妻從夫所繼承之遺產,除妻之兄弟姊妹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將由妻之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反之,如為先後死亡,而且係妻先死,那在妻死亡那一刻,因夫尚未死亡,則妻之遺產,夫除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自得為繼承人,嗣夫死亡,而夫有直系血親卑親屬,那夫從妻所繼承之遺產,除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將由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繼承。

至於夫妻同時死亡(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夫妻間之遺產,就無相互繼承之問題,其各自遺產,除應繼承人依法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外,將由應繼承人依法繼承。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魏律師所言「陳氏夫婦死亡先後順序牽涉到遺產繼承,目前家屬未談這事,但未來一定得面對」,極為中肯。至於謝女是否真有悔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文自不得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