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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失能無須經輔導評量 [E] [X]
[ 2013/9/22 下午 07:29:46 ]

立法院三讀通過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無須經職業輔導評量機制評估,可縮短勞工請領失能年金之期間。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4-16   勞工保險處電話:8590-2866
  勞委會4月16日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修正案,刪除勞保失能年金給付評估機制須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之規定,將大幅提升被保險人請領年金時效,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全。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2年8月13日前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依該會規劃,未來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僅需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療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已可評估勞工失能程度是否符合請領年金之條件,而「職業輔導評量」旨在協助失能者適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職業輔導評量規定,勞工若有服務需求,可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勞保條例刪除職業輔導評量之規定,勞委會預估於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約可縮短38天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之評估時間,及時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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