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失能無須經輔導評量 [E] [X] | [
2013/9/22 下午 07:29: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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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無須經職業輔導評量機制評估,可縮短勞工請領失能年金之期間。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2年8月13日前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依該會規劃,未來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僅需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療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已可評估勞工失能程度是否符合請領年金之條件,而「職業輔導評量」旨在協助失能者適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職業輔導評量規定,勞工若有服務需求,可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勞保條例刪除職業輔導評量之規定,勞委會預估於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約可縮短38天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之評估時間,及時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專辦勞保 健保 勞保年金諮詢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