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失能年金請領資格自102年8月13日起放寬認定 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現行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失能狀態必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但自102年8月13日起,將放寬認定失能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以維護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
自102年8月13日起,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前述「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外,如經勞委會勞保局審核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勞保局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年約44歲從事製造業,因疾病導致雙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無法返回職場,申請勞保失能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2等級,但因其失能狀態非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故並不符合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勞保局僅得發給失能給付一次金。
然而自今年8月13日起,相同案例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先計算被保險人的身體損傷程度及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其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性評估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如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符合勞保失能年金的請領資格。勞保局提醒,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立法院三讀通過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無須經職業輔導評量機制評估,可縮短勞工請領失能年金之期間。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4-16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8590-2866
勞委會4月16日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修正案,刪除勞保失能年金給付評估機制須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之規定,將大幅提升被保險人請領年金時效,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全。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2年8月13日前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依該會規劃,未來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僅需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療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已可評估勞工失能程度是否符合請領年金之條件,而「職業輔導評量」旨在協助失能者適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職業輔導評量規定,勞工若有服務需求,可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勞保條例刪除職業輔導評量之規定,勞委會預估於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約可縮短38天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之評估時間,及時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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