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增列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 [E] [X]
[ 2012/10/21 下午 05:13:45 ]

修正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修正條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修正「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増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42項

9月3日發布施行增列肌腱炎、氯乙烯單體所致之肝細胞癌及MOCA引起之膀胱癌等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增進職災勞工權益保障。


修正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增列銦(Indium)、乳膠(Latex)二項化學物質所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職業病種類表係將相關疾病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已於流行病學普遍被明確認可者納入表列。近年因職業醫學之發展及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勞工罹患之新的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而各界亦時有反映,為強化勞工權益及減少勞資爭議,每年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之增列及修正事宜。爰擬具「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修正案,本次共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二項,為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第1.46項至1.4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