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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 [E] [X]
[ 2013/2/17 下午 06: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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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牙獎金與獎品 免繳補充保費(記者龍瑞雲台北2013年1月25日電)年終尾牙或抽中獎金要不要繳補充保險費?健保局表示尾牙抽到的現金或獎品屬機會中獎,不需扣繳2%的補充保險費。健保局承保組表示,凡有「獎金」名稱的項目包括具有獎勵性質的獎金,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等,所得稅格式代號為「50」的獎金若超過投保金額4倍,則需扣繳2%補充保險費。健保局表示,若是尾牙餐會上摸彩所得獎金與獎品屬於機會中獎,因此不計入補充保險費的獎金項目,也就是不用再多被扣繳2%的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健保局  101118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l 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資所得總額-其受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
l 民眾: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第1年為2%)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代號

(2)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

5C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1.  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5,000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利息所得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局,由健保局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那些證明文件,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不具投保資格

()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

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屬全民健康保險第5類低收入戶保險對象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

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類被保險人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所得給付期間職業工會出具的

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所得給付期間:

a.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參加

健保者: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b. 在工會投保者:職業工會出具的

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

期限內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老人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開立之

審核資格核定函。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所得給付期間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所得給付期間保險人出具有效

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