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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加保年齡延長請求權時效 [E] [X]
[ 2012/12/6 下午 09:22:14 ]

立法院於今(4)日三讀通過,延長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及增訂就業保險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4)日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勞工及受益人權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同時就業保險法增訂如可歸責於勞保局致逾期給付者,應加給利息。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是為保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經立法院修法,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另為使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立法院亦修法增訂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規定依該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增訂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

老年給付請領年齡規定並未改變,不影響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之勞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考量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與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有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之必要,經立法院修法將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為65歲,擴大納保對象。另配合第6條之修正,修正第9條第4款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行政院勞委會委員會議於(3/22)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增訂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增訂5年補繳保險費之期限、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及增訂勞工因投保單位未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老年給付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者,投保單位之補償方式。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之勞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考量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與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有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之需;爰修法將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為65歲。
   另配合勞動年齡逐漸延後,為保障中高齡勞工之工作機會及工作安全,本次修法增訂年逾65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另外,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現行2年延長為5年,以及勞工非基於巧取勞保給付而溢繳之保險費可在5年內請求退還。又實務上有部分被保險人長期欠繳保險費,或遇有事故始繳費,易產生道德危險,爰增訂5年補繳保險費之期限,逾5年未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規定

再者,現行勞保條例雖已規定,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除依規定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惟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如未符合老年給付條件,因尚無具體之損失,不得向投保單位請求損害賠償。須待二、三十年後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時,始得計算出實際損失,惟常因時空因素,屆時已甚難向原雇主請求賠償。故本次增訂勞工因投保單位未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受損失,採取「即知即賠」的方式,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月投保薪資或短報投保薪資差額的2倍之補償,使勞、雇雙方有爭議時,法院可據以判決。

 

本次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擴大納保範圍,並針對保險費繳交及給付實務之特殊情況予以彈性空間,設定投保單位違法之補償標準,不僅更健全勞保制度,且增進勞保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提供更適切之工作安全及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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