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60351號
第 二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時程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一、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於次一年內辦理。
二、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應於次二年內辦理。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提升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人員技能,公平對待消費者,並以明確公平合理方法招攬業務。
四、代收或代繳要保人之保險費與相關費用受到安全保障。
五、相關法令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