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 [E] [X]
[ 2012/4/20 下午 09:59:02 ]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4-05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院會於今(5)日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勞動環境已大幅改變,本次修法經通盤檢視實務面執行情形及面臨問題,主動規劃建構整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藉由加強預防工作之推動與落實,有效減少職業傷病之發生,從而降低保險給付之支出。並自職業災害發生之初,即廣納職災傷、病之通報來源,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亦將最亟需加強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納入法源,使重建工作制度化、具體化,以達到從預防、補償至重建之整體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之目標。

本案修正內涵包括: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 、落實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強化雇主責任與提升職災專款運用效益等六大面向,修正要點如下:

一、加強職業災害預防: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辦理職災預防業務;辦理於粉塵作業、致癌物質作業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而離職或退休勞工之健康檢查補助。

二、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廣納勞工本人、雇主、就醫之醫療機構等各通報來源,並建置通報系統及通報專線,即早發現勞工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及情況,掌握各項重建工作先機。

三、落實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工作:重建工作制度化及具體化,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整體規劃辦理重建服務。另明定雇主應參與職災勞工之職能復健,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調整職務,並提供相關補助等,以提高雇主參與之誘因。

四、擴大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保障:增列因重大職災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納入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而發生職災者,得請領相關補助及津貼;放寬失能生活津貼至第十等級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請領職業病生活津貼等請領條件。

五、強化雇主責任:增訂雇主未依法參與職災勞工職能復健者,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明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與未依法補償之罰鍰責任。

六、增加職業災害保護專款得運用之範圍及提升審議機關之權限,俾專款運用更具彈性,發揮職災勞工保護最大效益。

勞委會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社會各界對此法案期待甚深,勞委會將持續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充分說明溝通,俾及早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實照顧廣大職災勞工福祉。 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