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確認南山人壽僱傭關係,勞保局要求南山人壽應立即為員工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維勞工權益,否則將繼續處罰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1-03
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8日判決南山人壽敗訴,確認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已發函南山人壽,要求應即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此外,勞保局也要求南山人壽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確保勞工權益。
勞保局強調,南山人壽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部分,將分別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的勞工及就業保險費金額,處4倍及10倍罰鍰。有關南山人壽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也將繼續按月連續處以最高金額新台幣10萬元罰鍰至南山人壽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止,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保局表示,雖然臺北市政府99年2月認定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南山人壽工會也多次要求勞保局嚴格督促南山人壽應該確實依規定為業務員加保,但是因勞保加保日期依規定不能追溯,而南山人壽又有相當人員在保險業職業工會加保,為免影響勞工權益,勞保局已函復南山人壽工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勞保局即會依判決積極處理。另外勞保局也於99年及100年間多次函請南山人壽速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以保障員工權益。
針對部分南山人壽員工遭不當退保一事,勞保局說明,99年間陸續接獲南山人壽員工申訴因未達評量標準遭退保,勞保局隨即於同年7月發函通知南山人壽業務人員在職期間,不得申報退保,如有不當退保情事,應即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復保。又於同年9月發函通知南山人壽,申報員工退保,須檢附離職證明,勞保局對於退保案件將實質審查,若員工未離職,而以「評量未達標準」為由申報退保,勞保局均不予同意。
另外,針對南山人壽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勞保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按月連續處以最高金額新台幣10萬元罰鍰,係以3組申報義務分別裁罰,目前裁罰案件計53件,罰鍰金額計530萬元,南山人壽均依限繳納。
但南山人壽不服,已向勞委會提起訴願計49件,駁回38件,其餘11件審理中;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計25件,其中15件判決南山人壽敗訴,1件判決原處分撤銷,經勞保局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00年12月8日判決南山人壽敗訴。
勞保局呼籲,南山人壽既為大型企業,所屬保險業務員人數眾多,應善盡社會責任,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確定為僱傭關係,南山人壽應即遵守法令規定,為業務員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南山人壽不依規定為員工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勞保局將予重罰,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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