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國民年金放寬資格及給付 [E] [X]
[ 2012/3/23 上午 06:29:17 ]

  國民年金法修正,放寬納保資格及給付請領條件
國民年金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配套之「老年年金」擇優計給規定(追溯自97年10月1日生效)國民年金開辦後,許多民眾陳情因領取微薄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致無法加入國民年金,老年生活保障不足,故本次修正條文第7條,針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者放寬納保資格。至其老年年金給付擇優計給方式,亦配合於第30條修正明定。符合放寬資格者,將溯自97年10月1日或符合資格當日納保
 2. 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請領條件
 考量早年領取軍公教或公營事業單位一次退休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其所領取之微薄退休金不足因應老年經濟生活需求,故本次修正條文第31條,放寬彼等可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另針對領有微薄工作收入,或持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的原住民,亦修正條文第53條,放寬可領取原住民給付之條件。
 3. 新增生育給付
 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將生育給付納入國保給付範圍。凡國保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1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4. 放寬事故前1年期間欠費不得擇優請領給付之限制
 依修法前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未繳,經發函限期繳納而逾期繳納者,終身不得擇優計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則無基本保障4,000元。本次修正條文第30條第3項及第34條第3項,將不得擇優(A式)或無基本保障之月份,限縮為領取給付之「前3個月」,以符比例原則。
 5. 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
 依修法前規定,除無謀生能力者外,被保險人配偶須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如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而仍未繳納者,處3,000~15,000元罰鍰。本次修正條文第50條修正為「非有正當理由」而未繳納被保險人保費之配偶,始處罰鍰。而「正當理由」之範圍,將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6. 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改為按日計算(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考量民眾付費能力,並參採勞保保費計收方式,針對未全月納保者,修正為按實際加保日數計算保費,以解決民眾對勞保、國保重複計費之爭議,並可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高雄縣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


國民年金擴大納保對象領取微薄勞保及軍公教保老年給付者也可參加國保 
發佈單位:勞保局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7-19

     國民年金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放寬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總額未達50萬元」的人,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保局將主動辦理追溯納保作業,並於8月底寄發繳款單補收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後,屢接獲民眾反映僅因領取微薄軍保退伍給付或公教保養老給付,就遭排除納入國保,老年經濟生活堪慮。國民年金法因此修正放寬納保資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總額未達50萬元」的人,都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未曾領取或在97年12月3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不限年資及金額),如果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總額未達50萬元」,也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這次修法擴大納保對象,將追溯自97年10月1日生效,勞保局會在比對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後,主動將符合修法後納保資格的人納入國保,並於8月底寄發繳款單補收國民年金保險費。而這些被追溯納入國保的人,如果已經年滿65歲、符合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勞保局也會主動寄發通知函及申請書,提醒民眾儘速提出申請,以保障給付權益!

線上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安全又方便 
發佈單位:勞保局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7-19 聯繫電話:02-2396-1266

申請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不用再跑勞保局!從今年3月1日開始,勞保局推出了網路申辦勞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民眾只要拿著自然人憑證,登錄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就可以在全球各地及任何時間,輕輕鬆鬆完成老年給付跟勞退新制的申辦。

為落實照顧老年農、漁民生活,總統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明定老農津貼自101年1月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7,000元,將於101年2月20日首次入帳,預估受惠人數達68萬多人。

這次修法同時明定未來每4年,都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也就是說,物價漲,津貼跟著漲,但物價降低時,津貼並不會減少。

另為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這次修法增訂排富規定,且排新不排舊,自102年1月起實施,已領取者不受影響。所得方面,非農業所得超過5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不動產方面,扣除農地、農舍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而且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的唯一房屋,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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