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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E] [X]
[ 2012/3/23 上午 06:31:51 ]

勞委會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三日之規定。  勞委會業於本(100)年10月14日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包括俗稱之內、外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3日之規定。

    勞委會指出,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且平均餘命提高,經邀集勞雇團體共同研商,咸認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之規定對勞雇權益尚屬衡平,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勞委會進一步表示,考量我國民情及禮儀風俗,勞工之喪假,得於百日內請畢。本次修正係於100年10月14日公布,依法於第3日(即10月16日)生效,勞工曾祖父母喪亡期間未屆百日者,自該日起,得依規定請假

勞工喪假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6-26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副處長慧玲   聯絡電話:(02) 8590-2721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