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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休養請假家庭照顧假 [E] [X]
[ 2011/2/17 下午 09:37:47 ]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安胎休養請假及家庭照顧假擴及所有受僱者

立法院於99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0條修正條文,依通過之第15條條文規定,未來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可依其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請假及計算薪資,而依第20條條文規定,未來所有受僱者皆可依法請一年7日之家庭照顧假

勞委會指出,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第15條條文,將原本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之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性別工作等法」規定,除將安胎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及所有受僱者外,未來請該等假別之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懷孕受僱者之勞動權益更有保障。

勞委會表示,此次三讀的另一重點是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方可請家庭照顧假。未來,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依法申請一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且同樣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條之修正將有助於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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