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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擴大範圍 [E] [X]
[ 2011/1/1 上午 07:33:09 ]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安胎休養請假及家庭照顧假擴及所有受僱者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12-21  業務單位:條件處

     立法院於今日(12月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0條修正條文,依通過之第15條條文規定,未來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可依其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請假及計算薪資,而依第20條條文規定,未來所有受僱者皆可依法請一年7日之家庭照顧假。勞委會指出,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第15條條文,將原本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之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性別工作等法」規定,除將安胎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及所有受僱者外,未來請該等假別之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懷孕受僱者之勞動權益更有保障。勞委會表示,此次三讀的另一重點是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方可請家庭照顧假。未來,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依法申請一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且同樣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條之修正將有助於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 
 
家庭照顧假擴大範圍 所有勞工均適用 2010年12月02日 壹蘋果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審查並通過《性別平等法》部分修正條文,將擴大家庭照顧假,取消適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的規定,往後所有勞工都可享有1年內7天的家庭照顧假;另外,立委黃淑英提案將「安胎假」名稱入法,規範懷孕勞工休安胎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影響考績,但為免反而造成婦女在職場困擾,最後決議,「安胎假」名稱不入法,但懷孕婦女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請假治療或休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或考績。

自由電子報- 家庭照顧假擬全面實施〔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現行的「家庭照顧假」適用於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勞委會研擬放寬適用到所有事業,不限於僱用人數,相關修法最快明年通過,將有八十餘萬勞工可受惠。最快明年通過 80多萬勞工可受惠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家庭照顧假從九十一年實施,原適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九十七年放寬到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根據勞委會去年調查,有提供「家庭照顧假」者佔卅六.六%,平均提供日數為七日;至於沒有提供的事業單位,多半是員工沒有需求。列為事假全年共7天 不影響全勤   孫碧霞指出,家庭照顧假本來是事假的一種,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七天,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鍰。高雄縣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