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重申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保障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11-05 務單位:條件處
報載勞工於民營機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保障不足乙節,勞委會表示,依就業保險法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情形統計,截至今(99)年9月底止,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已達5萬2千餘人,核付金額計40億2千萬餘元。開辦一年多以來,約有9成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重返原任職事業單位。
依統計調查顯示,98年民營事業單位有提供及會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合計達75.1%,實際比率可能更高。報載98年民營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不到39%部分,可能渉及到有些事業單位因員工無需求,故於調查時回復沒有提供。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任職滿1年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為使勞工受僱於僱用29人以下單位,同時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之權利,97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條文,刪除須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限制,並配合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於98年5月1日同步施行。勞委會呼籲,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事業單位提供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不會增加額外的費用負擔,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政府補助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雇主負擔之社會保險費。為積極協助事業單位即時補充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需人力,勞委會職訓局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建立專業人力資料庫,同時於全國就業e網中開闢「短期人力」專區,提供短期人才查詢服務。勞委會提醒,事業單位依法對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請求不得拒絶及給予不利之處分甚或解僱,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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