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投錯工會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E] [X]
[ 2010/9/20 下午 11:09:37 ]

勞工投錯職業工會時,勞保局應於知悉後通知原投保單位(現職業工會)限期轉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下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者或本業改變尚未轉投本業工會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限期轉保,轉保前後之投保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10-2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高雄縣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