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被保險人曾因重複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而喪失農保資格,
欲回復農保者,請於99年6月12日前向所屬農會提出
依內政部97年6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70086427號令釋規定略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情事,基於『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為『勞工保險』之特殊加保態樣,可不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所列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之限制。」另據內政部97年8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70137794號函釋准予備查之作業原則:本令釋(97年6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70086427號)發布前農保被保險人已因重複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及農保,而經勞保局或投保農會審查喪失農保資格者,得於本令釋發布後2年內,檢附下列規定文件,經由投保農會依規定確認農保資格無誤後送勞保局審核,被保險人如已死亡,得由其家屬代為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農會會員應檢附會員證明書。
(二)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於申請保險給付時,除檢附戶籍、農地證件外,並應檢附其農保及勞保職業災害保險重複參加期間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合計達90日以上暨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之切結書。
故如有符合上開令釋者,務請於99年6月12日前向所屬農會提出,俾維護自身之農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