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傷亦可申請給付 [E] [X] | [
2010/4/13 下午 11:44: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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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說,他先生當天到工地,站在十層樓高的鷹架上工作,因為鷹架施工不當,一陣搖晃後鷹架崩塌,他先生便摔落地面,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王女士表示,雖然到營造工地工作一天最多只能賺兩千元,但家裡三個孩子兩個正在念大學,一個還在念高中,都正值最花錢的年紀,丈夫想說咬牙撐著去多賺點錢,沒想到發生意外、家庭生計陷入困頓,而且丈夫還不是在本業發生職災,一直擔心「這樣會不會領不到勞保給付?」 幸好,勞保局員工看到新聞報導後,主動聯繫雕刻工會及遺屬,協助遺屬處理勞保給付相關細節,使王女士一家得以度過此一難關。 勞保局表示,勞委會在九十七年十月已放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勞保職災給付。 像王女士丈夫的例子,雖然其本業是從事雕刻工作,也在雕刻工會投保,但於閒暇時間從事非本業之臨時工作而致發生職災死亡,仍可申請勞保職災死亡給付。 勞保局苗栗辦事處在獲悉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隨即主動提供罹難勞工家屬勞保給付相關表格及權益須知,並儘速協助家屬申請勞保給付,而本事故勞保局在發生月餘,即將王女士丈夫的職災死亡給付四十五個月撥付入帳,讓其家屬獲得即時救助得以安心生活。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一般受僱於企業或團體的勞工,如果是兼差發生職災,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受僱勞工兼差,仍然要投保兼差工作的勞保,才能得到完整的保障。 高雄縣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 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10-2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