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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收入改列執業所得 [E] [X]
[ 2012/6/15 上午 07:58:07 ]

     保險業務員收入 改列執業所得  ( 2008/07/20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彭禎伶/台北報導

    爭取20多年,總算准了!財政部已同意,自7月1日起,與保險公司 不具僱佣關係,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餘的業務員,收入可減除直接 必要費用後再課稅,若沒有費用證明者,可直接扣除20%的費用率。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此一開放,將替壽險業務員制度投下重大變革,壽險業者表示,壽 險公司若能取得業務員同意,將業務員由僱佣制改為承攬或委任,可 省下許多不確定成本,例如許多業務員在退休前6個月,每月衝刺高 佣金,例如6個月平均單月都有100萬元,則計算退休金時,就是100 萬元乘上45個月,令許多壽險公司面臨許多不確定的成本。對於新進且行銷能力高的業務員,壽險業者也認為其改為承攬制會 比較划算,因為其行銷的成本都可列費用,且隨時可轉換公司,收入 可更為提高。壽險公會表示,目前實際在行銷的15-18萬位壽險業務 員,大部分都是僱佣制,且多數行銷的費用,如交通費、贈送客戶禮 物、電話費等都是不能報銷成本,未來承攬制比重可望提高。

     財政部規定,適用的業務員必須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獨立招 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保、健保及退休金等保障,壽險 業者表示,未來壽險業務員的勞、健保應會由壽險公會等單位加入, 至於退休金則是提早算在每月佣金內給付,即可適用扣除費用之列。

    壽險公會也表示,公會從民國74年就開始爭取業務員不適用勞基法 ,前總統陳水扁在競選時也曾答應要將業務員收入改列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卻以稅收考量為由,一直未開放,馬英九也在競選時承諾此 一議題,一直到馬團隊上任後,才真正實現承諾。由於立委丁守中及盧秀燕在立法院這一會期力推此修法草案,因此 財政部也在新聞稿中提及2位立委的努力,表示這次開放是依循2位立 委的立法意旨。

    壽險業者也強調,由於財政部設了許多條件,加上現在也有壽險公 司給予業務員部分成本可列報公司補貼,加上有些臨近退休的業務員 可能不會選新的制度,所以財政部真正會減少的稅收僅有數億元左右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2010/8/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上述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該佣金收入,係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之收入,包括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

又符合上揭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977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Q:何謂自負盈虧?佣金收入是否包含續保年度的佣金?

   A:財政部98.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

執行業務所得(保險業務員的佣金收入)

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適用疑義釋示:

1、保險公司主管?:其報酬有無前函適用,宜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審酌辦理。(因保險公司業務主管從事業務之範圍,尚非僅單純從事保險之招攬,尚包含如招募、訓練與指導業務人員,及為保險公司委請處理之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等勞務 ,且各家保險公司制度不一,業務範圍容有差異。)

2、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若由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及設備等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前函所述要件不符。

3、佣金收入: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

4、保險業務員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研討、旅遊等活動,由公司付費者-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應填報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8.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