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之業績欠佳,雇主可否依此為由,終止契約?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8-12-02
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1.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
發給資遣費,與法不合。
2.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
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3.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
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
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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