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權益篇 Q&A 【預覽畫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1年1月30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之保險效力規定。

勞委會強調,勞保加、退保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委會並提醒所有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勞工權益,並避免投保單位負擔勞工損失之責任。

 

 勞保權益篇  Q&A

參加勞工保險可以享受那些給付?   發佈日期:2011-10-25

現行勞工保險給付項目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生產時,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另如果在退保後生產,是否也可以請領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8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於生育期間之所得損失,依照勞工保險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30日。另外,為增進勞工請領生育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於981月修正增訂第2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前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亦得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發佈日期:2011-09-28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   發佈日期:2011-10-27

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表示,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政府致力於推動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改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自9471日施行,改採可攜式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初期為推展順利,適用對象以本國籍勞工為限。新制施行迄今,制度運作已相當穩定,為因應社會情勢變遷並使新制推行更加完整周妥,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將外籍(含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納入適用,並開放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退休金,減輕高齡化社會老年照顧之問題;授權勞保局於雇主未照實申報工資得逕予調整,以貫徹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增訂身心障礙者經失能認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得提前請領退休金調整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之要件,使勞工有更多選擇之機會等方面。本次修法對於提升勞工退休金權益有正面效益,完成修法程序後,可加強落實勞工老年所得經濟安全之保障。

 

被保險人因受傷或疾病造成失能,應該具備什麼條件才可請領失能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8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以後如再受僱工作,可不可以再加保?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8

不可以再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但投保單位以為受僱勞工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保險年資可不可以保留?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8

   可以。被保險人於民國七十七年以後轉投軍保、公保、私校教保時,如果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則勞工保險的年資應予保留,至年老依法退職時,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的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年資之退休金者,可否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8

可以。另各關係企業公司間,按被保險人在各該公司服務之年資,依比率分攤發給滿二十五年年資之退休金,亦得視為符合同一投保單位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以上繼續工作加保,有關請領老年給付時,其60歲以後的保險年資如何計算?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7

被保險人如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時,其超過60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採計5年,合併60歲以前的年資若未滿15年,每滿1年發給老年給付1個月;合併後的年資如果超過15年,超過部分每滿1年給付2個月,但合併60歲以前的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年滿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均予以併計無上限規定。

 

勞保老年給付的給付標準為何?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7

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可分為: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兄弟姐妹多人都參加勞工保險,能不能分別請領父母死亡喪葬津貼?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7

不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被保險人之父母死亡時,雖然兄弟姊妹多人均參加勞保,亦僅可以由其中一人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為何?  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7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上開規定之請領給付年齡,於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之第10年提高1 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上限65歲。

 

 981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另外,符合上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給付金額4%,最多增給20%。惟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請領年金之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給給付金額4%,最多減給20%

 

被保險人失蹤,可不可以請領保險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1-09-27

被保險人如果為漁業生產勞動或航空、航海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給付失蹤津貼。

 

 

被保險人本人或家屬死亡,請領喪葬津貼的標準為何? 發佈日期:2011-09-27

 

被保險人之父母或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5個月。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5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請領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發佈日期:2011-09-28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的實際工作所得如果未達基本工資,其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另部分工時勞工未達基本工資如何申報?  勞工保險處發佈日期:2011-09-28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被保險人即使實際工作所得沒有達到基本工資,投保薪資仍應以基本工資數額申報。部分工時勞工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投保薪資應依照勞工保險投保

 

 國民年金修法放寬納保資格繳費方式有彈性、權益給付都不少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8-24

 

國民年金開辦後屢接獲民眾反映,因早期領取微薄軍保退伍給付或公教保養老給付,即遭排除納入國保,老年經濟生活堪慮,為照顧這些民眾,今年71日國民年金法修正放寬納保資格,只要是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合計「年資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50萬元」的人,都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971231日以前請領的勞保老年給付不列入計算),並追溯自97101日生效。

 

經統計符合這次修法擴大納保資格的人約有93千餘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將會在這個月底寄發繳款單,補收追溯納保期間的保險費,如果是從97101日起一直都符合放寬納保資格的民眾,才會被計收34個月共約23千元的保險。

 

相對的,這些民眾也享有追溯期內各項給付的權益,累積的年資也愈長,未來領的老年年金也愈多。這些被追溯納入國保的人,如果已經年滿65歲,只要繳清補收的保費後,就可以每個月請領國保的老年年金給付了!而如果是還沒年滿65歲的人,只要依規定繳納保費,就可以累計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還可以獲得「生育給付」(今年71日起適用)、「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等各項保障。

 

勞保局考量許多人可能沒辦法在短時間內繳納所有保險費,所以有放寬半年緩繳期,只要在明年3月底前繳清保費就可以了。如果想要分次繳納,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改成多張繳款單,再持單繳費。

 

另外,這次被追溯納保的民眾,如果家庭收入較低,可以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公所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資格認定。只要是在明年2月底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資格的人,都可以追溯自97101日起提高政府補助保險費的比率。

 

為了讓這次被追溯納保的民眾瞭解自己的納保條件、給付權益、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計給方式,以及保險費補助資格申請、保險費緩繳期等相關配套措施,勞保局會在這個月底寄發繳款單的時候,夾寄通函說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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