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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E] [X]
[ 2016/12/3 下午 09:45:34 ]


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自治療當日起即可請領給付

為提供災區勞工及時經濟照顧,《災害防救法》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已參加勞工保險者,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即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勞保局表示,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而且無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有「門診治療」即可請領,給付期限最長可請領6個月,有別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須自不能工作或住院之第4日起核發。至於勞工領滿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上限6個月後尚未痊癒,如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要件,仍可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且上開給付不併入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期限。有關「災區」之範圍係依行政院公告為準,且為擴大保障範圍,該項給付追溯自104年8月6日起施行。

勞保局特別提醒,申請人應填寫「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於信封上註明「○○天然災害申請案件」(例如:尼伯特颱風申請案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該局。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亦可在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