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新聞公告
104年保險上字第20號 [E] [X]
[ 2016/8/2 下午 06:42:11 ]

急診醫師診斷當事人猝死可能性大,既不能證明係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致發生死亡結果,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裁判字號:104年保險上字第20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104.07.01)
      保險法 第 131 條(101.06.06)
要  旨:意外傷害保險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 保險金額之責,其保險費之給付多較一般死亡保險為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苟就權利發生之要未善盡舉證責任,保險人仍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而急
      診醫師診斷當事人猝死可能性大,僅表示其係突然死亡,尚無從推認其係
      因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之意外傷害而致死亡結果;因此,既不能證
      明係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致發生死亡結果,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