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昨(一)日表示,有男子開跑車惡意阻擋救護車通行,原先承諾要捐贈救護車,之後跳票改稱要捐三百萬元,事後卻又反悔,因此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可緩刑三年,條件是須向公庫支付三百萬元,且還要義務勞務一百六十小時及上法制教育課程。
臺中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駕駛跑車在內車道等紅燈時,後方一輛載著傷患趕往醫院的救護車多次鳴按喇叭,還使用車上廣播請求讓道,男子置之不理,直到右側車輛陸續讓開,救護車才能繞過通行。該男子原先辯稱是洗車場人員開車,後來才改口承認自己就是駕駛人,因車內開音響沒聽到鳴笛、廣播,並承諾捐贈救護車,事後卻跳票。
臺中地院進一步指出,該男子事發後僅打過一通電話詢問捐贈事宜,就再無下文。且於開庭時主動提出認罪協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提出捐助公益三百萬及義務勞務一百六十小時作為認罪協商條件。男子雖當庭答應,後來確又改口收入變少,只能拿出四十萬,因此協商破局。
臺中地院最後表示,該男子經歷此事已受媒體抨擊,相信日後不敢再犯,所以予以緩刑,但因其承諾一再跳票,因此緩刑附帶要件,除當初他與檢察官協商的三百萬元以外,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還增加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程與保護管束,只要未做到任何一項,緩刑將撤銷,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