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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霖]
主旨主題:投保薪資調整規定 查閱數:474

投保薪資調整規定

1.本會調整薪資應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

2.因傷病、住院、審定失能前或重病治療期間、服兵役、因案停職等被保險人於繼續加保期間不得調薪。

3.投保薪資調整幅度未逾15%者不需檢附證明文件,但薪資收入需確有增加,且已達到所申報之投保薪資等級金額,方可申報調薪。

4.薪資調整需本人來會填寫切結書,方予受理。

出國、服兵役、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應徵召服兵役者。

2.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4.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

5.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共有 0 筆回應.... 引用本文| 2014/12/21 下午 02:03:46
【大高雄區保險代理職業工會】勞保年金

投保薪資調整規定,【大高雄區保險代理職業工會】勞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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