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勞保年金不得扣押
立院三讀 國勞保年金不得扣押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中廣新聞網)2013-12-24
弱勢的債務人未來將不用再擔心用來養老的勞保及國民年金,被債權人先扣走。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及「國民年金法」,明定勞保及國保保險專戶年金,不得做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估計有近2萬民眾可以因此受惠。(程平報導)
吳育昇說,他接獲民眾陳情,由於自己有債務,因此用來養老的老保年金都會先被扣押,但這樣已經違法社會救助精神,因此他才會提出修法,並且在24立法院院會中完成三讀,讓勞保及國保保險專戶年金,不得做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吳育昇說,欠債當然要還,但基本的保命錢還要給予保障。
吳育昇說,這樣的作法才是全面回歸社會救助體系,因為現在有這樣困境的民眾不但逼近2萬人,每月更以100人的速度快速增加,因此現在在社會救助津貼之外,將勞保、國保也納入規範,才能給弱勢民眾更妥適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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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就保給付得開立專戶 新聞發佈日期:2014-05-20 電話:02-8995-6866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訂請領就保給付得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為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雖明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實務上有發生勞工被雇主資遣,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但保險給付匯入失業勞工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卻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而無法藉由保險給付維持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情形。因此,本次修法施行後,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保險給付,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弱勢勞工可以不用擔心喪失工作無收入期間,生活無以為繼的問題,落實就業保險給付保障的精神。